中化新网讯 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通知》指出,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并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管理要求由国家能源局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及保供举措等另行明确,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在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方面,《通知》提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新能源装机占比高、可靠容量需求大的地区,应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截至2025年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38.9亿千瓦,同比增长16.1%。这是我国风电光伏累计装机首次超过18亿千瓦,达到18.4亿千瓦,占比达47.3%。
记者了解到,风光电源固有的间歇性与波动性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严峻考验。近年来,国家层面针对发电侧电价结构性改革采取了多次重大举措,部分省份还结合实际实施了气电两部制电价和新型储能容量电价等机制。其中,湖北、甘肃、宁夏等9省份公布了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及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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