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4项污染物环保税额翻番   

  中化新网讯 5月11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决议。自2020年7月1日起,辽宁省二氯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适用税额分别上浮100%。

  据了解,此次调整方案,将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适用税额上浮100%至2.4元/污染当量,其他维持1.2元/污染当量不变;将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适用税额上浮100%至2.8元/污染当量,其他维持1.4元/污染当量不变。调整方案主要考虑到上述4项污染物为辽宁省主要污染物(占全部污染物的68%),也是国家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实行较高税额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环保设备投入、减少排放。调整后,辽宁省环保税适用税额居于全国中游水平。

  《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于2017年出台,其中规定2018至2019年,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规定执行期限暂定两年,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辽宁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


关键字: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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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