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磷”项目要削减区域排放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通知》在污染物区域削减方面提出新要求,明确了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并加强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进一步规范管理“三磷”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

  据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结合目前开展的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等行动发现,磷矿采选与磷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已经导致总磷成为长江首要超标污染因子。

  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了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并要求项目实施后流域水环境质量非但不能恶化甚至要有所改善,并分情形提出区域替代要求。

  其中,对于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总磷超标的,要实施总磷排放量2倍或以上削减替代,进一步削减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总磷达标的,也要落实区域削减,总磷排放实施等量或以上削减替代。同时,规定替代量应来源于项目同一水环境控制单元,不得来源于农业源、城乡污水处理厂或已列入流域环境质量改善计划的工业企业。

  《通知》还强化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要求,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核实区域削减源,审批文件中对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要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产生实际排污前,核发部门应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变更,对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按削减后要求核发其排污许可证。

  结合行业污染物排放特点,《通知》还从废水、废气、固废等方面还提出了具体的管控要求。如磷石膏库渗滤液及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黄磷建设项目电炉气经净化处理后综合利用,磷石膏库、尾矿库、暂存场按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要求采取防渗、地下水导排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开展日常监控,防范地下水环境污染。

  在建设项目选址方面,《通知》指出,“三磷”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位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建设区域。特别是加强对长江经济带建设项目的管控,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磷矿、磷化工项目,长江干流3千米范围内、主要支流岸线1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和磷石膏库。

  对于如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该负责人还表示,从环评的角度,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环评文件批复落实情况检查。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各项环保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等情况;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各项环保措施是否同步建成投运,区域削减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对未落实环评批复及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通知》提出,从排污许可的角度,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含磷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磷肥、黄磷和磷矿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此外,还要加强环境综合监管力度,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三磷”建设项目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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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6     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