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简称《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8日。

  《意见》针对当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难落实的问题,明确建立健全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体制机制,包括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明确了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针对突出问题健全机制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意见》提炼总结了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重点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三违”现象、教育培训不到位、双重预防体系不健全、应急救援开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应体制机制,提高主体责任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提出,企业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要涵盖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让每个员工都明白应该干什么。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并做到及时更新,每年一调整、三年一修订,让每个员工都明白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持证上岗。完善双重预防体系,确保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确保风险管控全面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强化应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意见》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三违”现象特别强调,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无操作规程的具体工作,一律不得作业。对存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突出的从业人员要给予开除,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发现一处,开除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录用。

  明确督促落实措施

  相关负责人指出,针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难落实的突出问题,《意见》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应当采取的监管、制约、惩戒等措施,包括经济、行政、执法等手段。

  一是要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实施监管。有关部门要制定权责清单、实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实施计划,确保责任明确。要改进安全监管工作作风和执法方式,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要逐企指导,帮助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深入本行业、领域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3项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机制。要明确时限,责令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时完善制度、明确落实机制,凡到期未整改的,一律移交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三是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移交有权机关收回许可证;拒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据介绍,为了加大事故追责力度,《意见》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引入刑事司法力量,提出建立4项制度。

  首先,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其次,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再次,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最后,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意见》还提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诉、裁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关键字:《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相关推荐

山东出台意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近日,山东省应急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明确将建立起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让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积极回应...

2019-12-12     中化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