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安徽马鞍山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3·10”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从调查报告看,这是一起因尾气联通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近几年,由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密闭排放的需要,各企业都在进行尾气系统的改造,部分企业将各设施的尾气联通汇入总管集中排放处理,由此引发了多起中毒、爆炸、火灾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前几年,笔者在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一些企业对在役装置进行尾气处理改造时,将车间内或装置内所有尾气管线并入同一个总管,再排入尾气处理系统。近段时间,各类新建项目、试生产项目增多,企业将不同的生产设施,甚至是不同产品的尾气管线汇总到一个总管排放的现象仍存在,而且各分管上未设置止回阀或切断阀门,完全没有防回窜措施和防火防爆的措施。由此说明,历史上发生的尾气联通排放而引发的事故未引起企业重视。
由油气储存企业尾气改造与VOCs排放改造不当引发的事故频发。早在2014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提出要求:“严格按变更管理要求,加强罐区变更管理。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连云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事故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再次对尾气系统改建提出了要求:“切实加强环保尾气系统改建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环保部门要研究出台新建、改建环保尾气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督促企业科学设计与建设、改造环保尾气系统,加强尾气系统的变更管理。企业要聘请工艺、自动控制等专家对所有涉及环保尾气系统新建、改造工程,从原生产装置、控制手段、操作方式、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实施有效管控,严防环保隐患转化成安全生产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也对多种尾气混合与联通排放的风险防控提出了要求,并设置了具体的检查项。
但从近期发生的几起事故以及本文前述的不合规现象来看,企业对尾气排放存在的风险认识仍存在不足,仍是能简则简,很多企业还存在未经设计的、未开展过风险分析的、未经安全论证的现象。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油品储罐尾气回收系统改造的规范性。
因储罐油气回收系统改造所引发的事故,与部分企业进行油气回收系统改造未经正规设计、未进行安全论证,以及管线未按照要求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有关,致使各个储罐气相空间通过油气回收管线连接相通成为一个整体空间,相连储罐的安全风险增大。因此,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充分辨识存在风险。如果某一个储罐进油,压力增大,尾气是否会窜入其他罐内?如果某一个储罐付油,压力降低,是否会将尾气吸入罐内?如果某个储罐发生火灾,如何阻止火焰通过相连的油气回收管线传播到邻近的储罐或设施?对于一些设置氮封的储罐,是否存在因氮封系统设置不合理,而造成储罐尾气之间互窜?
二是强化生产装置工艺尾气排放的风险辨识。
化工企业工艺复杂,尤其是精细化工企业产品品种多、工艺流程复杂,涉及的副产品、中间体、杂质等复杂多变,各个操作单元可能存在不同的尾气排放。其中,部分尾气中的化学物质相互接触,可能会反应生成新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甚至会直接引发反应失控。不同设施设备尾气并入总管排放,如果各个排放管上无止回阀、切断阀门,一旦系统发生异常,尾气窜入其他生产设施内,就会发生类似于连云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事故,也有可能顺着总管进入打开人孔的设备而进入工作环境中,造成人员中毒或引发闪爆。
工艺尾气排放既要辨识已知使用的物质排放时之间可能发生的反应,更要辨识不同的操作单元产生的副产物、中间体、杂质等相互之间是否能发生反应,还要辨识系统一旦发生异常,尾气互窜的风险。如果尾气处理系统出现异常(系统憋压等),尾气是否会窜回生产单元?如果某一设备压力增大,排放的尾气是否有可能窜至其他低压设备中?如果某一设备打开放料、投料,或打开检修,总管中的尾气是否会窜入打开的设备中?如果原辅料、工艺条件变更,现有的尾气处理系统是否能满足要求?是否会引发新的风险?
三是强化设计与变更规范性,从源头对尾气排放风险进行管控。
对于新建项目来说,无论是储罐油气回收装置及管线的设置,还是生产装置尾气排放系统的设置,首先要落实“三同时”,要经过正规设计与施工。如果是实施改造,必须要开展安全论证,全面辨识改造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落实相关变更手续,需要设计的要进行正规设计。严禁边生产边改造,边储存边改造。改造施工时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落实相关工艺控制要求,落实相关安全措施,选择符合要求的材质。对于需要联通排放的,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止回阀、切断阀门、阻火器等,防止不同尾气互窜。尾气改造完成后,应经安全条件确认后方可投用。切忌的是,尾气系统未经正规设计、改造不规范企业还在试生产、复产时进行改造等情形。
四是从本质上防控尾气联通混合排放存在的风险。
企业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5.14条要求:“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从本质上防控尾气联通混合排放存在的风险。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总工程师 程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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