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17时20分,乌海市海南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脱硫液循环槽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28万元。
事故经过
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华资煤焦公司于2016年9月组织实施焦化厂脱硫废液提盐改造,新增一套脱硫废液提盐装置,2017年6月投入试运行。2017年6月27日,焦化厂化产车间副主任提出加一条熔硫釜退液到提盐的管道,将熔硫釜清液槽内的清液直接通过回流管输送到提盐装置,解决环保对无组织排放治理的要求。
在未办理动火、登高、临时用电作业票证的情况下,机修工甲通过组合脚手架上到脱硫泵房西墙管道上,用电焊切断管道,焊好堵头盲板,在管道堵头前端上部切割出接口,对接已经制作好的管道。管道焊接完毕后,脱硫工段长发现机修工乙、丙在脱硫溶液循环罐上作业,当即指派脱硫班长上罐顶查看。随后脱硫溶液循环罐发生爆炸,罐顶被全部掀掉,靠近槽区一侧的脱硫液循环泵泵房和脱硫值班室窗户玻璃大部分被爆炸冲击波震碎,机修工乙、丙和脱硫班长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是该企业焦化厂机修车间化产机修班长、化产车间脱硫工段长擅自改变提盐装置通往脱硫地下槽的管道工艺走向,在未办理特殊动火、高处作业及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情况下,机修工甲、丙违章在正常运行的脱硫液循环罐顶部进行管道电焊作业,产生的明火引爆了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
间接原因一是机修工在正在运行的脱硫液循环罐顶上焊接管道时,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用电焊切断清液管道、焊接堵头盲板、对接焊接已制作好的通往脱硫液循环罐顶的管道时,也未办理动火、高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化产车间、工段、班组及维修负责人现场都未坚决制止。当班电工未见到作业许可证,就按照化产车间脱硫班长要求连接动火所需的电焊机。
二是擅自变更脱硫废液提盐装置到脱硫地下槽的清液管道走向,不符合工艺要求;也未编制工艺方案,未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验证,未履行工艺变更审批手续。
三是机修车间、化产车间都未编制改变脱硫废液提盐装置到脱硫地下槽的清液管道走向检修计划,也未组织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估。
四是新制作更换的脱硫液循环罐安装验收把关不严,罐顶的人孔盖、放散管等缺失就投入使用。
五是新招录的安全员未及时到岗履职,致使化产车间隐患排查不到位,特殊作业票证管理不能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动火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殊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并两次作为动火人动火、虚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号。焦化厂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措施不力,特殊作业、变更管理、工艺管理、设备管理、检维修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对违规动火作业、随意变更管道、化产车间专职安全员缺失、机修工长期无特殊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等隐患都未及时排查发现制止。
意见建议
一是企业应开展特殊作业专项安全培训,使各级人员意识到特殊作业潜在的风险、不规范管理特殊作业的危害。通过全面的风险评估,明确、掌握企业各装置、各部位、各设备、各作业活动可能潜在的风险。做任何工作前,首先要辨识可能涉及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二是企业应规范变更管理不要让本应该通过各级严格审核、可以发现并得以控制的风险变成了现实的事故。
三是企业应加强对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使员工一举一动都首先要想到安全生产,形成不安全不工作的良好意识。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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