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1月4日,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在提高认识、倒排工期、船岸协同、鼓励试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六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各地方政府,《通知》指出要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重要领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支持码头、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通知》还鼓励试点,提出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回收油品作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替代原料。
对于企业方,《通知》在责任落实上提出两条要求:一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控制要求;二是建立健全油气回收设施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
《通知》强调各责任主体之间要积极合作,建立船岸协同应用机制,对于应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但未安装或具备条件但不进行油气回收的油船,鼓励码头经营人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对应建未建或具备条件但不进行油气回收的码头,鼓励船方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由其转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原油、成品油货主企业应依法加强运输及装船过程油气回收治理情况的调度、分析,优先选用具备条件的航运、码头等企业开展合作,制定时间表,逐步提高油气回收比例。
此外,政府各部门如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也应强化指导帮扶和监督管理,全面梳理形成油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配套储罐的油气治理情况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油气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于2023年12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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