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油库、带危化品储罐的危化经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罐的危化经营企业要完善“一库一策”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主体责任,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除涉及重大工艺设备变更外的隐患整改。凡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要求的,11月30日前要完成整改;凡紧急切断、雷电预警系统不符合要求或未配备的,11月30日前要完成改造方案论证,原则上2022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整改;对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企业,要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要求,11月30日前制定整改方案,按时间节点落实减量、停用设施、搬迁转移等管控措施;对储罐间距、防火堤容量不足的企业,11月30日前企业要委托技术机构开展火灾爆炸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通知》要求,中石化、中石油、中航油等央企,要建立本系统问题隐患台帐,明确交办、督办、核查、销号等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整改任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对紧急切断系统、雷电预警系统等需要审批安排资金的,要及时给予支持,确保整改到位。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安全风险深度评估为高、较高风险等级的企业,要列为重点管控对象,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深度评估为中低风险等级的企业,要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推动企业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对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依法予以处罚;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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