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危化所副所长多英全
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以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经广泛调研提出了草案初稿。2019年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以后,加快了该法的起草工作,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反复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基本确定了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完善并上升为法律的立法路径。日前,记者就《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起草背景、修订情况采访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危化所副所长多英全。
记者:2002年3月15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要将该条例上升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多英全:一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指示批示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二是有效应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0余万家,化工生产企业9.6万家,300余家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具有产业规模总量大、涉及行业领域多、分布区域范围广、安全管理链条长、涉及监管部门多,以及事故发展快、危害后果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亟需立法予以应对。
三是统一、规范和严格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涉及部门多,涉及法规多,监管交叉和监管盲区等问题同时存在。目前,涉及危化品安全的有《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等国标。
记者:请介绍一下起草《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多英全:起草《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强化全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将本法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法,统摄现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生产、贮存、经营、使用、废弃处置等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第四,立足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规范危险化学品鉴定和登记,以及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和有关企业安全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
记者:目前我们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多英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界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化工园区、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和安全管理,从源头上优化化工企业布局,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研发的安全管理;明确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职责,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手段,推动运用“互联网+”。同时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记者:那么,在起草、修订过程中,有关部门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多英全:《征求意见稿》细化了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新增了危化品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在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中新增了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依法落实其职责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在公安机关的职责中新增了可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施外围交通管制;在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中新增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检验检测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中新增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废弃处置企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中新增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中新增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新增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和仓储经营的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还新增了危险化学品寄递的安全管理。
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化工园区的职责及应急救援等内容。如,第二十三条为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关于设计单位、专业资格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相关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此外,第八条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增加了信息共享。同时,第十七条中也明确了“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并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息和应急咨询电话”。
记者:《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修改有何最新进展?
多英全:最新的修改意见稿在第六条中增加能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即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原文为“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该意见稿将上述内容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危险性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化学品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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