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领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2023年度第七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其中,石化工行业相关案例有3起。
案例一:潍坊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按照潍坊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局队合一”推进安全生产执法与监管许可一体化工作方案》要求,2023年4月20日,潍坊市应急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针对潍坊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推送的相关线索,对潍坊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有效期为2020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其安全合格证自到期后至执法当日,张某某未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潍坊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为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2023年7月20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对该企业二氧化碳提纯液化装置现场检查时发现:二氧化碳提纯液化工段七层氨气液分离器、二级液化器操作阀门附近未设置氨气体探测器,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当日,东平县对该企业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责令其于8月20日前整改完毕;7月27日,根据企业申请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准予摘牌。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丛某某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3年6月16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园区内的1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当日17时左右检查结束,执法人员路过附近的威海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时,听到厂房内传来电焊作业的声音,遂进厂突击检查,当场发现2人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便要求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1人经查询有证,另1人自称叫张某某,既提供不出相关证件,也记不清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随后经其上企业办公室查询,提供出了身份证号码,执法人员现场登陆应急管理部查询平台,发现张某某证件为真。但“张某某”的反常举止引起了执法人员注意,于是联系市局负责安全培训考试的科室负责同志,调取张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报名材料,发现和现场自称“张某某”的人相貌明显不同。在证据面前,“张某某”承认自己名叫丛某某,于今年4月到该企业工作,但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经过期7年。丛某某知道自己无证,不能进行电焊作业,在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证件时,想起和自己同镇且生日相同的本企业员工张某某有证,经到办公室确认,记住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并提供给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丛某某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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