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系列解读之一
编者按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自发布以来,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在应急管理部对该《导则》进行解读的基础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遴选特点突出、备受关注的安全领导力、试生产与开停车、重点危化品和工艺的特殊管控、特殊条款4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为使企业更好的理解与贯彻该《导则》,本版特推出系列解读文章,以飨读者。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组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明确以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为主线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将《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12要素,进一步充实强化为14要素。安全领导力即为新增要素之一,且为14要素之首。该条要素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企业各级领导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及能力要求。
安全领导力居首位
《导则》将安全领导力作为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内容的第一项,充分彰显其重要性。而且,这也是安全领导力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中。
其实,安全领导力一直为政府及业界所重视。《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都有企业领导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能力有直接关系。一些个体经营者不顾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高风险、高危害特点,甚至不考虑个人化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匮乏,盲目投资建厂。2017年,我国中小化工企业事故起数占到化工行业事故总量的81.7%。2018年的河北盛华“11·28”事故,暴露出个别央企同样存在主要负责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鉴于此,《导则》强化了安全领导力的重要性,增加了相关排查内容。
注重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领导力体现在安全领导行为的穿透力。那么,安全领导力具体通过哪些实践来体现?《导则》明确了10方面内容,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吸取近期事故教训。
譬如,强调在岗在位。河北盛华“11·28”事故就与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未能正确履责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是其能够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只有确保在岗在位,才能完成《导则》在安全领导力方面的各项要求。
为落实在岗在位要求,《导则》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个人安全行动计划是国内首次在正式文件或标准中提出,并要体现5个原则,即可量化、可执行、可坚持、可更新、可视、可感受。
譬如,强调建立异常工况处理授权决策机制。当化工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工况时,时间的拖延可能会导致情况变得更严峻。为避免这一情况出现,《导则》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一套应急处理机制,并授权相关人员在出现异常工况时,可以立即采取决断措施实施停车并紧急撤离。
此条要求一方面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的细化落实。另一方面也是对近期事故教训的吸取。河南义马“7·19”事故暴露出企业异常工况下的处置决策机制存在偏差;河北盛华“11·28”事故也暴露出类似的问题。
譬如,强调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检查处置。“三违”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害群之马”。企业负责人安全领导力也表现在自身能否做到遵章守纪,能否对“三违”行为严厉处理,尤其是领导能否做到不违章指挥等。
相比《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以上3方面中的在岗在位、异常工况处理授权均属于新增内容。
两项重大隐患要注意
在体现安全领导力的十方面内容中,有两方面内容如果不能做到,均属于重大隐患。
其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职情况,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7项职责。
这与《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规定的7项职责完全契合。7项职责的用词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组织”“保证”等,不是简单的参与开会、签字了事,而是亲自主持、亲自带领、亲自参与;也不能把自己应尽的职责授权给他人,更不能不参加相应活动、长期不在岗、不履责,否则即是违法行为。
其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专业、学历满足情况。
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中明确了重点考核的12项内容,从法律法规、化工生产技能常识、过程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考核要点,相关人员可进行针对性学习。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除对主要负责人能力提出要求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还要求企业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部分省份的地方文件规定,上述负责人要有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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