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规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硝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涉及硝化物的浓缩、干燥、萃取、中和、储存等工艺过程的温度与加热、冷却形成报警和联锁关系,温度超标时,应能自动切断加热,并适时启动紧急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规定了硝化釜内有易燃易爆介质时,应进行气体保护。可采用的气体是氮气。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3.2.1规定,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1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企业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且未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外溢风险;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国家要求;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设施“带病”运行等情况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中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组织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进行整改完善。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企业应建立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装卸设施连接口不得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等缺陷。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第5.1.3条,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应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规定:复产复工前排查是指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原因等停产较长时间,在重新恢复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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