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这些与化工行业有关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国务院近日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这是继2013年“大气十条”之后的第三个国家层面的保卫蓝天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从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多污染物减排以及加强机制建设、能力建设、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等9个方面,出台36项强有力的措施。

  在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石油和化工行业怎么做?行动计划明确这些关键点: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定焦”,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比控制在0.4左右。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将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

  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

  引导重点区域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业有序调整优化。

  三、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

  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各地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

  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

  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

  六、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和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完善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

  七、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

  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

  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晋陕蒙新煤炭主产区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重点区域和粤港澳大湾区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80%。

  八、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

  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九、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

  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

  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

  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

  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

  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十、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

  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十一、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

  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研究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提升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稳定性。

  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

  十三、推动法律法规制修订。

  研究启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研究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法律责任。

  研究制定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十四、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研究制定涂层剂、聚氨酯树脂、家用洗涤剂、杀虫气雾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制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技术要求;加快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能耗标准。

  研究制定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新阶段油品质量标准研究。

  十五、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

  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完善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

  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加快把VOCs纳入征收范围。

  十六、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有序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

  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按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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