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中化新网讯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印发《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到2027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全省新建、扩建(含搬迁)水泥和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方案》对水泥及焦化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清洁运输和监测监控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其中对焦化企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等有组织排放控制均提出了具体指标,对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也提出了有效控制措施,要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在监测监控方面则要求企业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视频监控和空气质量微站监测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同时,江苏省还在《方案》中表示,将引导省内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包括鼓励管式炉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加热,推广应用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减污降碳技术,推进钢焦联合企业开展焦炉煤气重整直接还原炼铁工程,推动高效蒸馏、热泵等先进节能工艺技术应用,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推广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制酸等高效资源化利用技术等。

  此外,《方案》还提出将按规定给予符合要求的企业专项资金奖补,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江苏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也将得到落实。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和焦化企业,江苏省可以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优先支持企业评选绿色领军企业和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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