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下称《导则》)。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地方应据此,针对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或涉及印染、有色金属和化工等行业的工业园区制订排放标准。
据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缺乏专门的排放标准,存在特征污染物管控不全面、排放限值不精准、风险防控力度不足等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园区类型及产业构成、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需因地制宜制订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导则》明确,地方在开展需求分析时,应全面梳理掌握辖区内的工业园区类型,分为单一行业型和综合型两类,综合型工业园区可再细分为行业类似型、行业主导型、行业差异型3个小类。
《导则》指出,符合以下情况,地方要制订排放标准。例如,行业主导型园区内企业不属于同一类行业,但其中执行同一排放标准的企业排水总量占园区污水排放总量比例较高(70%及以上)的化工园区等;行业差异型园区内企业属于不同行业类型且没有绝对主导产业的企业组成,如一家园区同时涉及印染、有色金属和化工等行业。
《导则》对设置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提出指导性要求。其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基本项目、其他项目两类。基本项目主要依据园区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对于其他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对受纳水体水质影响较大或造成水质超标的污染物、符合《导则》规定情形的综合毒性、含盐量、全氟辛酸(PFOA)3项指标应纳入管控范围。在此基础上,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典型PFOA替代品等。
《导则》逐一明确了单一行业型园区、行业类似型和行业主导型综合型园区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方法;对于行业差异型综合型园区,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对单个园区确定管控要求,也可以统一确定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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