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6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方案》)。
《方案》对焦化行业提出要求:2025年底前,力争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贵州能源水城煤电化一体化有限公司完成改造;2026年底前,力争贵州美锦华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完成改造;2027年底前,力争贵州省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要对照方案查缺补漏,确保相应工序按期达到本方案要求。
《方案》要求焦化企业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为: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³、30mg/m³、150mg/m³、100mg/m³、8mg/m³;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0mg/m³。其他污染源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³。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方案》特别提出,各地要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焦化企业焦炉采取正压密封、砖缝灌浆、陶瓷焊补等源头控制措施减少炉墙串漏。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载点位收集的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燃烧处理;脱硫再生、硫铵结晶、硫磺(膏)生产、脱硫废液提盐、焦油渣干化、生产废水处理、化学产品深加工等设施或车间收集的低浓度VOCs废气采用高效(组合)工艺处理,鼓励引入燃烧装置。半焦炉装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逸散,采用蒸汽、干法等节能环保型熄焦方式,加强出焦输送设施封闭和废气收集处理。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表示,对于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支持水泥和焦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对实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鼓励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于入库项目优先安排资金。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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