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简称《贮存标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相关负责人对《贮存标准》进行了解读。
“修订《贮存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这位负责人强调,本次修订对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固废法》提出新要求
据悉,旧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颁布至今已有20多年,这期间我国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都发生了复杂变化,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风险防控难度显著增大。
该负责人表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完善可谓势在必行。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就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次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等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分类分级满足多元贮存需求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三个核心议题:一是精准强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二是科学提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三是依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为此,新版《贮存标准》特别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细化分类,并新增了危险废物贮存点。
为何要对贮存设施细化分类?该负责人解释道,原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仓库式”和“堆放”两种贮存形式如何控制污染,但我国危险废物来源多、种类多、特性复杂、贮存规模差异大,导致贮存形式需求更加多元。《贮存标准》则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类型和贮存设施结构形式的不同,灵活将贮存设施分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四种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产废量较少或临时中转时可采用贮存点的贮存形式。
他指出,在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这类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量少、分布较为分散、环境风险相对较低,亟须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小量危险废物贮存形式规定。而且部分产废单位也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针对这两种情形,《贮存标准》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即相关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采取灵活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调整了多项内容:一方面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在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装备、物资和预警响应等方面提供指导。另一方面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并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
标准落实仍需多单位协作
该负责人表示,要使《贮存标准》真正发挥作用、落到实处,还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废物贮存相关单位通力合作,朝着提高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水平的目标共同努力。
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言,应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对于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而言,应在风险评估、提标改造、规范运行、智慧监管四方面认真践行《贮存标准》,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持续达标。
具体来看,首先应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存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立即部署相关整改措施;需要改造的,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及时整改,改造过程中涉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的,需向贮存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其次,在整改达标后,有关单位仍需定期对贮存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评估、监测;要加强智慧监管,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以高水平保护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随着国内外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不断提速,减碳不仅仅是化工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体现,也日益成为其面对市场压力的必然选择和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