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关怀是石油和化学工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行业自律性行动,旨在持续推动改进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在环境、健康、安全和安保方面达到卓越的绩效;是石油和化工企业关爱员工、关爱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自身形象的新的发展理念。为充分发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行业引领作用,加强对行业推进责任关怀的政策指导与技术支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责任关怀管理体系和工作体系,促进石油和化学工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会有关规定设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是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Federation Responsible Care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CPCIF.RCC。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由承诺实施责任关怀的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分支机构,是联合会工作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推动责任关怀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开展,促进行业的安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设在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在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财务由联合会统一管理,重大事项经工作委员会委员大会决定,报联合会审批。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6号楼(中国化工大厦)。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积极宣传责任关怀理念,推动责任关怀实施,引导行业自律,改善化工企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表现,提高当地社区公众对化工行业的认知,增强对化工行业的信心。工作范围包括:

  (一)对行业推进责任关怀提供政策指导与技术支持;

  (二)组织并开展责任关怀宣传和培训,提升行业、企业和员工对责任关怀的认知;

  (三)开展责任关怀基础工作研究,组织责任关怀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建立责任关怀评估机制;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责任关怀沟通与交流,提升联合会在国际上推进责任关怀的地位和影响力;

  (五)组织编制并发布责任关怀年度报告;

  (六)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对责任关怀工作的支持,提高企业实施责任关怀的积极性;

  (七)建立激励机制。开展责任关怀先进评选活动。

  (八)承担联合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权力义务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为团体(单位)会员制。凡承诺实施责任关怀的的石油和化工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化工园区、社会组织、科研院所等均可申请加入工作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作为代表,担任工作委员会相关职务;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作为联系委员的身份进入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工作委员会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诺实施责任关怀;

  (二)自愿加入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履行申请、批准程序;

  (三)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第九条 加入工作委员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加入《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入会申请表》1份;

  (二)由秘书处审核;

  (三)提交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委员证书》,并报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工作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工作委员会的课题研究、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执行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和支持工作委员会工作,经常保持联系,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须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工作委员会应向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工作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 制订和修订工作规程;

  (二) 确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规划和主要任务;

  (三) 审议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讨论通过罢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建议;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作委员会工作,负责处理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须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会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组织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制订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和秘书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工作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及各工作组的工作;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负责全面工作;

  (二)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管理的全面工作;

  (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负责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持会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工作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五)完成主任委员授权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可以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代其行使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接受主任委员会的领导,落实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 授权常务副秘书长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五) 对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向主任委员提出奖惩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或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或免去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建议;

  (三)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

  (四)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五)会员单位提案,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一)跟踪了解掌握本专业领域动态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组织开展本领域产业重大和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参与和组织本专业领域的经验分享、技术交流和成果推广;

  (四)为政府、行业和委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本年度的工作组会议;

  (六)组织协调责任关怀大会相关的论坛。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

  (一)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原则上由联合会负责人担任;

  (二) 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有积极践行责任关怀的有行业影响力的的国有、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化工园区、院校、专业协会负责人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三) 主任委员由联合会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秘书长由常务副主任提名,经联合会审查备案;副主任委员经秘书处提名,由联合会批准,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是工作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

  (一)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

  (二)主任委员会每届五年,可以连任。

  (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联合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秘书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

  (一)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秘书长由联合会相关部室负责人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联合会及委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秘书由秘书长提名,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秘书处设在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安全处;

  (四)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设置联络员。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设立责任关怀工作组作为工作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责任关怀推进工作。

  (一) 工作组的设置方案由秘书处负责提出,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 工作组设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若干个。其秘书处设在组织单位。

  (三) 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必须是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单位。

第六章 会议机制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会(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会(扩大)会议由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单位轮流承办。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职务者,由秘书处提出调整的建议,按照工作程序上报主任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副主任委员等任职人员时,由相关单位推荐,秘书处提出建议,按照工作程序上报主任委员会或会员大会批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 联合会专项拨款;

  (二) 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工作的经费;

  (三) 资助和捐赠;

  (四)开展责任关怀相关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

  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计划,经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支付。

  (一)工作人员开支,参照联合会部门聘用人员标准。

  (二)工作委员会财务接受联合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经费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会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专项工作和研究;

  (二)会议支出;

  (三)秘书处人员及日常开支;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五)购买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的支出;

  (六)开展人才培训及成果奖励;

  (七)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八)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证书和印章由联合会统一制作。印章由秘书处管理,由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授权秘书长签字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工作委员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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