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自3月1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是氟化工生产第一大国,《决定》出台彰显了我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决心。
记者梳理发现,与2010年国务院制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决定》主要有17处内容修改,且条文顺序有相应调整。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进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3方面。
在与国际公约接轨方面,《决定》提出,为适应《基加利修正案》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范围的这一变化,将《条例》所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再者,基于《基加利修正案》对氢氟碳化物设定的目标是逐步削减而不是淘汰,因此将《条例》中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
在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方面,《决定》一是将此前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纳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等实行的备案管理范围;二是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明确要求其按规定对所产生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三是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决定》主要修改了3方面内容。一是对这次修改中补充规定的管理措施,相应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等用途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处罚种类,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部分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罚。三是明确对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副主任庄相宁表示,多年来,石化化工行业一直呼吁政府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可以相信,《决定》会对石化化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履约工作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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