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与现有的政策相比,《办法》针对性调整部分认定条件和程序,提高化工园区安全环保全面要求,推动化工园区高标准认定、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
这并不是四川第一次更新化工园区管理规定。2023年6月,四川就在2021年印发的《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作出调整,出台《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调整优化了部分标准。将环评工作开展情况调整为环评报告;《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同时,在扩区条件中,删除“扩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的规定,并将“原认定化工园区已基本开发完毕,原则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积不足原认定面积的10%,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地面积的比例低于20%,已供建设项目到期开(竣)工面积占比不低于90%。”调整为“原认定化工园区已基本开发完毕,原则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积不足原认定面积的20%,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地面积的比例低于20%,已供建设项目到期开(竣)工面积占比不低于80%”。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环保底线要求。申请认定或扩区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需达到D级,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结果原则上应达到二级及以上;“一园多区”化工园区应统一管理并配齐人员,具备多片区融合发展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有效管理能力;未通过认定或取消资格的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监管标准不得降低。
《办法》新增了化工园区和入园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比如,强化入园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和退出,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等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明确“管进管出、优胜劣汰”原则,对限期整改不达标和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化工园区资格。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管理。新增限期整改、现场督导、提醒约谈、挂牌督办等监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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