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系更完善 建设单位担责多——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取消了不适应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

  新《条例》突出强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快推动业主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抓住了根本和核心。这是环境管理供给侧改革的重大进步和成果。

    

  自觉守法 自证守法  主动承担责任

    

  新《条例》按照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删除了一些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删除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自我担当、自觉守法。

  新《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突出强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样的改变要求企业验收不得弄虚作假,应诚信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自证守法。

  同时,新《条例》还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这样修改不是取消环评制度,也不意味着环评不重要了。相反,从新《条例》的新增条款和2016年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以看出,环评更加受重视了,环评本意被强化。

  需要提醒的是,“环评单位资质”或将被取消,以后的环评结论谁来负责?毋庸置疑,答案就是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法》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因此,建设单位或业主不仅要为拟建项目环评结论负责,更要为项目建设以及投产后产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负责。

    

  事先研判 完善监管  实现环境友好

    

  在审批环节,新《条例》一方面明确了“不予审批情形”的条款和红线,审批环节更加清晰、透明。建设单位应提前对照不予审批清单进行自检或多方咨询,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另一方面,《条例》细化了环评审批重点审查的内容。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企业应对照重点审查的内容,在环评文件中一一论证,并尽快完成完整的环评文件上报审批,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再开工建设。

  除取消了不适应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外,《条例》还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企业要转变思路,从“要我守法”转向“我要守法”,积极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守法、精细守法,不要疏漏。

  一是事中监管,《条例》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

  二是事后监管,《条例》增加环境影响后评价。“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同时,新增了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监管体系的完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主动做好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最大限度地控制污染总量,保护区域环境,实现环境友好。

    

  讲诚信 担责任  做环境守护者

    

  新《条例》简化了审批流程,除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改为备案外,还将环评文件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评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预审,与工商登记脱钩;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新《条例》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更要讲诚信,做环境的守护者。

  《条例》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因此,企业要讲诚信,不断强化环境信用的自我约束,树立环境法律信仰,切实有效地消除企业环境违法现象。同时,企业要自证守法、自证清白,主动、全面地公开环境信息,欢迎公众到现场监督,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无形的力量,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因此,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和履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本文作者系中海石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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