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固废合规管理成化企生存必须

  中化新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中国化工报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10个案例中,涉及化工、新材料等领域的有5个。3月16日,多位业内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环境合规管理、固废合规管理是化工行业企业的重中之重和生存必须。

  金杜律师事务所负责环境法业务的合伙人吴青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固废合规管理出现问题,法律后果往往很严重,特别是危险废物相关违法行为大多会直接导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面临行政拘留乃至刑事责任。一旦涉及刑事案件,通常还会涉及多种法律责任竞合,包括行政处罚、环境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私益环境侵权诉讼。

  “不仅如此,出现固废相关违法问题的化工行业企业还可能面临一系列连锁不利后果。包括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被取消,环境信用评价被‘一票否决’,面临各部门联合惩戒,丧失政府采购资格,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被从严审查,无法新增银行贷款乃至被压缩、退出贷款,阻碍公司上市或再融资等风险。”吴青表示,“我们建议企业重视环保合规调查,建立环保合规管理制度,并且在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每个环节都严格遵守新固废法要求,以防范法律责任风险。”

  吴青同时提醒,如果环境企业为化工企业提供服务,也要注重法律风险防范。“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有的第三方机构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接受产废单位委托提供危废处置等服务且进行了非法处置,产废单位、第三方机构也承担了法律责任。”她说。

  “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是列入到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里的。打击危险废物违法排放,是国家在环保领域的重中之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副主任庄相宁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案例的发布说明国家正在着力落实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别是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持续管控。

  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指出,10个固废污染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意识。最高法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刘小飞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准确适用新固废法,坚持损害担责,不断完善污染防治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

涉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案例中,涉及化工、新材料等领域的有5个

  非法倾倒毒性工业固体危废污染环境案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副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将该公司生产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正极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浸出渣(以下简称“浸出渣”)23067吨,以每吨318元的费用交给无相关资质的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非法处置。司徒某戌、司徒某协又将上述浸出渣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陈某峰等多人分别运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市新会区、鹤山市、阳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等地非法处置。李某贤受陈某峰指使,负责组织车辆、司机将其中4700多吨浸出渣分别运到恩平市东成镇某砖厂和新会区沙堆镇某砖厂进行非法倾倒。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陈某峰、李某贤违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4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等污染环境案

  2011年6月,胡某富与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租土地,建设厂房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业务。后因债务问题停产,厂房长期无人管理,贮存设施老化,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外流,致使周边环境受污染而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诉举报。2017年3月,环保部门会同专业机构至现场调查情况,对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等进行了初步估算,合计重约80吨,所需处置费用约100万元。2017年12月11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袁某政提议并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厂房内的露天废物进行挖坑深埋处理。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内。案发后,从坑内挖出废酸、废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吨,当地人民政府支出670万余元进行应急处置。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袁某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该判决已生效。

  非法倾倒废料污染环境案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日,张某伟将其在河北省正定县某村西的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内的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废料,伙同张某盟联系无任何经营手续的康某伟(另案处理),以800元/车的价格进行处置。后康某伟以200元/车的价格让姜某提供倾倒场所,康某伟纠集康某辉先后非法向井陉县孙庄乡某村北一渗坑倾倒6车危险废物,在非法倾倒第7车时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将危险废物重新捡拾并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张某伟支付相关处置费用。经鉴定,已倾倒废料和被查获的车上废料均为危险废物,重量共计3.99吨。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鉴于四被告人已倾倒的固体废物不足3吨,在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判决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除姜某系累犯外,其他3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生效。

  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东联系黄某庭,欲购买进口含铜固体废物。黄某庭为此联系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薛某。薛某在某国组织了一批138.66吨的铜污泥,由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情况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方式告知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确认后,由黄某庭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批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经鉴定,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需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为105.37万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另,在本案诉讼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提起刑事公诉,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被追究刑事责任,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实施了非法进口、购买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万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于2008年成立,并以胡某泉个人名义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该厂实际由胡某泉等13人合伙经营。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废矿物油为主要原料,通过“土法炼油”方式非法提炼非标柴油,随意排放废气,并将焚烧后的煤渣与废渣混合物倾倒在厂区周边,致使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废渣的行为对1732.5立方米土壤造成污染,其中622.5立方米土壤需要开展工程修复,费用为37.14万元。另,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及胡某泉等人于2019年7月缴纳138万元至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专户,用于涉案污染物的处置。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认可已缴纳的138万元用于涉案污染物的处置,并将剩余32.87万元用于偿还本案所涉土壤修复工程费用和土壤生态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各被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等。 (张晓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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